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026/6/3 17:06:04 浏览数:145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这部高位阶立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新发展阶段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超3万亿美元,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面对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和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的复杂形势,既往散见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规定》共34条,确立了对外投资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的总体思路。在明确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同时,《规定》强调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依法享有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针对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痛点,《规定》构建了全方位的服务与保护体系。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平台,统筹外事、法律、财税等资源;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护机制,通过监测预警、领事保护以及鼓励多元化解纠纷等方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在宏观层面,要求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在微观层面,《规定》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释放企业对外投资活力;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有利于持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推动对外投资提质增效,形成我国对外投资在国际合作竞争中的新优势。 此次出台的《规定》适用的情形 《规定》总结长期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明确了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宣传解读和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确保这部重要行政法规顺利落地实施。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