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铁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最新标准出台!
2026/5/27 18:07:00 浏览数:47

随着近年来铁路工程建设规模持续保持高位、技术难度不断提高,大量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原有标准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国家铁路局介绍,修订过程中,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发生在铁路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了桥隧工程、高边坡施工、大型临时设施等高风险环节的隐患特征;同时,充分借鉴了房屋市政、公路水运等行业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面的有益做法和制度实践,形成了修订稿。 新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施工安全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路基工程、基坑工程、轨道工程,新标准分别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是增加了路基工程、轨道工程专业的判定标准,以及毗邻建筑物的防护、异常工况处置等内容,对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铁路营业线施工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进行指引;删除了文件解释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以及隧道、桥涵等专业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 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若出现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连续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工程存在反坡隧道、斜井等辅助坑道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无备用抽排水设备及应急电源;未按规定配备预警及逃生救援等应急设施,未按规定有针对性开展隧道坍塌、涌水突泥、洞内火灾等应急救援演练等十四种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新标准特别指出,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达到停工撤人条件时,未及时撤离人员或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即恢复施工的;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不满足要求采用限制工艺、设备,或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也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