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招标澄清低价法应用,上海市招标办发文
2026/5/13 17:25:35 浏览数:17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现就规范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招标采用澄清低价法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评标办法拟采用澄清低价法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项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后,方可启动招标:
(一)项目建设标准清晰、技术要求明确,招标人对建设内容、功能需求、性能指标等已作出具体界定,适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招标人已配备与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团队,并具备开展投标文件技术审查的专业能力。
(三)招标人具备严格的履约管理体系,能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其招标评标办法不得采用澄清低价法。
二、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本项目中涉及技术标澄清结果认定的重点事项,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章节集中载明相应技术要求和通过标准。重点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本通知附件规定的范围;技术要求和通过标准应清晰、具体、明确。
三、招标人认为投标文件未满足重点事项具体要求和通过标准的,应就具体事项问题向投标人发出技术标澄清要求,澄清问题应当清晰、明确。
招标人认定澄清不通过的理由应当具体、明确,且与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相应技术要求和通过标准相适配;不得以“未达到设计深度”“资料不符合招标要求”等简单、概括性理由,认定技术标澄清不通过。
四、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时间,自要求澄清的通知发出次日起至澄清回复截止,应当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技术标澄清不通过的投标人数量超过开标时有效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澄清结果应当经招标人集体决策程序确认,集体决策情况应当书面报送同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重点对招标人认定澄清不通过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是否适配招标文件已载明的技术要求和通过标准进行复核,并出具明确的评审结论。澄清不通过的理由、依据和评标复核结论应当纳入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
七、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应当暂停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待纠正后恢复招标;无法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形函询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未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开展评标复核的,按照“评标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或者中标结果”情形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即日起施行。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尚未开标的,应当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澄清范围和标准;技术标已开标但尚未完成澄清的项目,招标人认定投标人技术标澄清不通过的理由应当具体、明确,后续流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招标人认为项目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采用澄清低价法适用条件的,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终止招标。
附件:技术标澄清重点事项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来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