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西发布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2026/8/21 18:01:24 浏览数:34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外墙保温材料行政处罚案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承建某项目7#楼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工程期间,使用未经检验的外墙保温材料,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接到太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后,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参照该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5万元。
案例二: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方某、张某无证改装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张某、方某分别在阳泉市多个小区改装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51户、239户,二人均无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山西晋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案件线索后,对方某、张某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方某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管道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之规定。案件办理期间,山西晋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张某和方某改装的户内燃气设施和装置进行了复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张某、方某停止违法行为,对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依法赔偿山西晋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4726.5元经济损失;对方某处以罚款1000元、依法赔偿山西晋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5047元经济损失。
案例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之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参照《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基坑塌方行政处罚案
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危大工程中,收到监测单位报告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基坑塌方,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之规定。接到潞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后,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某分别处以罚款4500元。
案例五: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行政处罚案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城市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将保温砂浆更换为普通砂浆进行抹面,违反了《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之规定。接到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案件线索后,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六: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责任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运城市承建某项目外网管沟工程土方回填作业中,未及时对清运车辆进行冲洗,车辆带泥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