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串通投标案82人落网,19人被判刑!
2026/4/1 17:36:32 浏览数:66
作者: 来源:建设监理
来源:贵州发改委、上海工地
董某与虞某系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据查,在北京某医院贵州医院二期工程(总投资约6.1亿元)招标过程中,一家建筑企业为谋取中标,通过董某、虞某提前“布局”。二人利用对评标专家库人员构成熟悉的便利,锁定三名可能被系统抽中的专家,并私下示好,请他们“多照顾”。 开标当日,系统抽取的评标专家确与预期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董某、虞某与前述专家达成默契,对目标企业给予高分,对竞争对手压低分值,最终使该企业成功中标。 ▲官网资料图 随着调查深入,办案机关发现,董某、虞某的违规操作并非个案。在贵阳“7·17”系列串通投标案中,二人长期受人请托,在至少29个招标项目中,通过串联评标专家、人为操控打分的方式,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并从中收受大额贿赂。 截至目前,该系列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2名,涵盖评标专家、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多个环节。首批19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官网资料图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两人的评标专家生涯正式终结。 据办案人员介绍,评标专家库虽实行随机抽取、名单保密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漏洞。部分小众专业领域在库专家数量有限,熟人圈层明显,抽取结果可被提前预判。从名单产生到正式评标的时间窗口,也为中间人提供了串联操作的余地。 目前,相关部门已启动对评标专家库管理的系统整改,进一步完善抽取、通知、评标等环节的监督机制。此次案件也成为贵州省整顿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标志,相关整治工作仍在推进中。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来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