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改革为什么要拉上保险?监理改革为什么要与IDI保险融合?
2026/4/9 17:47:06 浏览数:115
前不久,我受邀参加了某试点省份关于监理委托方式改革与IDI保险融合相关方案的评审。这个改革大体思路是改变监理的委托方式,让监理不再只是建设单位选择的“乙方”,而是有独立性的第三方,从而更好地发挥质量监督职能,同时,让监理兼任IDI保险中TIS机构的职能,将质量监理与TIS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合并,从而降低整体费用。监理具体由哪一方来选任、如何委托、费用如何支付、监理与TIS如何进行融合,就是各地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的问题。 在评审过程中,围绕各地市提出的改革方案,专家们提出了很多问题,做了很多讨论,我把这次交流的思考和心得体会做一些总结,和大家分享。 一、监理行业怎么了?为什么必须改革? 现在的监理行业确实存在很多弊病,甚至于很多监理企业生存都是问题,有地市报告,当地去年有将近四分之一数量的本地监理企业经营困难。 一方面,监理抱怨恶性低价竞争、建设单位不按期付款,钱越来越少,人才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社会对于监理的评价越来越差,很多人认为监理拿那么多钱,只干签字和盖章两件事,其他啥事不管,工程质量越来越差。 对于这个现状,我认为核心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1、监理的工作价值与付费之间不关联 监理管得好,质量问题少,得益的是建筑的使用人,监理管得不好,质量问题频发,受害的也是使用人。但是很多时候使用人与建设单位不是同一主体(比如商品住宅项目中,使用人是小业主,建设单位是开发商),使用人的利益并不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利益。 因此,建设单位往往把监理当做成本的一部分,而不考虑其创造的价值,自然就会出现监理费被极度压缩的情况,加之恶性低价竞争,导致监理费越来越低。过低的监理费难以支撑监理单位按规范配足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缩水、水平下降,监理价值更加不被认可,优秀监理人员流失,陷入恶性循环。 2、缺乏对监理有效的追责机制 除非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严重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哪怕是花费了很高昂的维修费用,也极难向监理追责。 一方面是监理只是监督人员,并非设计、施工人员这些直接建设人员,要证明监理有监理不力的行为,且其行为与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其需要为质量问题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且困难的过程。另一方面,即便确定监理有责,监理的责任比例也往往比较低,导致向监理追责的性价比很低,因此,实践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很少选择向监理追责,监理最终为质量问题付出代价的概率很低。 因为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有些监理人员就肆无忌惮,拿手中的权力换利益,只管管结构安全等关乎人命的问题,对于可能导致渗漏水、开裂、管道淤堵等等不会直接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这些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恰恰是发生概率很高、且极其影响居住体验的,是老百姓判断房子好坏的重要标准,所以,对监理的社会评价越来越差。 二、监理改革为什么要与IDI保险融合?或者说建筑业改革为什么要拉上保险? 这几年住建部提出的建筑业改革方案中,提到了很多保险的内容。为什么住建部搞建筑业改革要拉上保险? 其实,底层逻辑很简单,因为房子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物品,要考虑建筑工程的全生命周期,不能只考虑建起来这几年,还要考虑后续几十年的使用和维护问题,而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这些参建主体,倾向于只考虑短期项目效益,很少有真正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利益的。因此,需要一个能够匹配长周期的、稳定存续的主体、产品和机制来解决建筑工程长期存续所带来的风险,而保险在这方面就是最匹配的选项,所以,建筑业与保险的结合,是必然趋势。 人都是短视的,看中眼前利益是人性,看中长期利益才是反人性的,因此,只有机制约束才能对抗这种短视。 我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参建方的短期利益与建筑工程的长期利益之间的脱节,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必须从机制上改变参建各方只重视短期利益而不考虑长期效益的短视问题。 而保险的引入,就是将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折现到建设环节,将长期质量风险折现为IDI保险费,建设单位通过付IDI保险费的方式部分转移其对建筑物的长期责任(因为IDI保险范围是有限的、期限也是有限的,因此不是全部转移,只是部分转移),通过IDI保险理赔的方式维护建筑使用人的长期利益。 保险公司要承担长期质量责任,这就要求其必须关注项目的长期利益,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TIS机构在施工过程中介入,对投保了IDI保险的工程进行质量风险管理,从源头降低工程的质量风险,提升工程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项目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捆绑与平衡。 三、监理能不能兼任TIS,监理与TIS合二为一,会有什么问题?有没有好处? 监理能不能同时兼任TIS? 我认为在技术上没有障碍,毕竟现在很多TIS服务机构本身也是监理单位,TIS服务人员也有很多是监理人员出身,可见两者在技术上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但是从机制上来看,原本是监理+TIS两层质量监督,现在合二为一了,就减少了一个监督环节,而且,原来TIS机构是保险公司单独委托的第三方,与参建各方均没有利益关系,TIS由监理兼任的话,独立性显然会被削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是增大的。 因此,监理兼任TIS,需要在机制上对监理(TIS)加强约束和激励,让监理(TIS)的服务视角从只关注施工环节拉长到与整个IDI服务周期(或者说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相匹配。 监理质量监督的核心不能仅限于大的结构安全问题,不能只管不出大事,要与IDI保险范围相适应,IDI保的都是监理应当重点监督的,会导致渗漏水、开裂、堵塞等等原来不被重点关注的问题都应该被关注。 监理(TIS)费用中有一部分费用,应当与IDI保险理赔情况挂钩,理赔多的,就是质量差的,那自然是监理(TIS)没管好的,费用就要扣掉一些,甚至于要倒赔;理赔少的,质量好的,监理(TIS)费也要有奖励,这就是激励。要让监理(TIS)的监督成果变成真金白银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各种口号。 另一方面,监理兼任TIS也不是一无是处,监理兼任TIS能够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及TIS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 比如说,保险公司和TIS机构往往难以全面获取工程相关的资料(如设计、总包、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关键的验收资料等),对于理赔过程中的定责、理赔后向有责任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追偿都十分不利,而这些资料都是监理过程中本来就可以拿到的资料,如果监理兼任TIS,资料获取困难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而且,监理规范对于质量监理的要求其实是很高的,监理人员要长期在现场,对工程进行旁站、巡视监督,比TIS每月去4次现场的频率要高得多、监督深度自然是更深的。因此,如果通过监理委托方式改革与IDI保险融合,能够提高监理的独立性、保障监理(TIS)费用按期足额支付,同时有对监理(TIS)进行约束和激励的长期机制,那么我相信工程质量水平定能提高。 结语: 评审会上,一位专家提出了灵魂拷问:监理改革与IDI保险融合,到底要融合什么?融合的目的是什么? 这位专家接着说:融合的目的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降低费用,但是现在很多方案的“融合”局限于把监理与IDI保险中的TIS机构合二为一,把监理费与TIS服务费整合后重新分配,而没有将监理的质量监理职能与TIS的质量风险管理职能进行细化、拆分与融合,应当让监理和TIS在工作层面融合,实现效能上的提升,而不只是形式上、费用上的融合。 我很赞同这位专家的观点,但是,更进一步思考,我认为这其中要降低的费用,不应当局限于监理费和IDI保险中的TIS服务费,还应当把视野扩大,要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费用,要看到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降低的是全生命周期的费用,而不仅仅是监理费与TIS服务费两笔费用加加减减的问题。换句话说,建筑业改革要从机制上改变参建各方只重视短期利益,而不考虑长期效益的“短视”问题,监理改革与IDI融合要建立起与IDI保险长尾风险相匹配的长效机制,对监理(TIS)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才能实现改革的目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来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