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将迎改革!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6/4/27 18:07:44 浏览数:35

《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的信 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方面,《办法》提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纳入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信息,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进行标注,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应当加强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共享质量和时效性。国家鼓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实时调用接口,为查询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提出,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人员等开展信用评价。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执法、公共服务中查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监督检查抽取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信用评价和应用活动。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提出,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建筑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