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之窗

7月1日起实施!超龄务工不再无保障!五部门联合出台重磅新规!

2026/6/30 18:10:27 浏览数:5

不少干工地的老师傅都有同款难处:年过60身体手艺还能干,却被工地以 “超龄” 直接清退;就算侥幸留下干活,公司不给买工伤保险,只上廉价意外险,摔伤、高空出事赔付扯皮,受伤维权难上加难。

新规来了!

6月1日(住建部60号令):取消特种作业60岁年龄上限,不再以年龄卡人,改为以健康状况为准,经验丰富的高龄技工可合法上岗。

7月1日(五部门新规):国内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落地,明确建筑企业用工硬性责任。

2026 年 7 月 1 日,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全国落地!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将于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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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忽略了太久的群体



据公开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3亿,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规模估计在8700万—1.2亿人。他们中有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和行业专家,但更多的是从事保安、保洁、家政、后勤等基础岗位的普通劳动者——凭一身力气和经验补贴家用,同时也填上了劳动力市场的一块结构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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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长久以来,这群人的劳动保障状态可以用四个字形容:灰色地带


到龄=自动"退休",很多地方和单位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基本保护够不着;


工伤保险参保难、理赔更难,出了事往往"私了",赔多少全看老板良心;


工资被拖欠?走劳动仲裁可能连受理都费劲,只能走民事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没有书面协议,说不干就不干,说降薪就降薪。


不是他们不想维权,而是"身份"卡住了路。 用人单位一句"你都到退休年龄了,不适用劳动法",就能把大量问题推到民事纠纷赛道——耗时耗力,很多人只能认栽。


直到这部《暂行规定》出炉,局面终于要变了。



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暂行规定》的本质,不是强行把超龄用工塞回"标准劳动关系"的框里,也不是放任它继续当劳务关系的"法外之地"——而是在这两者之间,开辟了一条专门的保障通道:以"事实用工"为判断基准,把最关键的几块底线权益,用法条钉死。

人社部官方解读说得很直白:

超龄劳动者,指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适用范围是——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该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也就是说:不管你叫它"返聘"还是"临时工",只要你受单位管、干单位安排的活、拿单位的钱——单位就该对你负这些法定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国家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延迟退休期间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原有法律法规,不归《暂行规定》管

企业必须执行的"四条硬线"

《暂行规定》全文24条,信息密度很高。但对超龄劳动者和企业来说,真正要盯紧的底线,集中在四个方面——而且这四条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不存在"私下协商豁免"的空间

一、工资:保底+ 按月足额 + 禁实物抵扣 

要求
具体规定
最低工资
正常提供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怎么发
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一次,直接付给劳动者本人(第十二条)
严禁
不得以实物、代金券、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十二条)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义务,超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规介入处理(第二十条)。

这意味着:以前那种"月底结不了、拿超市购物卡顶工资、拖三个月才结账"的操作,7月1日之后是有明确法条可以追的。

二、工时与休假:原则上不加班,加班费按劳动法标准

企业要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法定节假日办法,合理安排工时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第九条);

如果确实安排了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报酬倍数的规定——1.5倍 / 2倍 / 3倍那套标准同样适用(第九条第二款);

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公休日、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共11天+调休)的休假安排权利(第九条参照)。

同时也别误解:原文中有些自媒体说"超龄=自动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这个不对。《暂行规定》保障的是"合理工时 + 法定节假日 + 一般不得安排加班",而像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标准劳动关系下的衍生假期,并不当然平移过来——这也是为什么新规的定位是"底线保障"而非"全幅劳动法套用"。

三、安全与强度:适配岗位,禁止毒险作业

这可能是对一线体力超龄劳动者最有现实意义的一条:

企业要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来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

不得安排从事危害身心健康或危险作业(第十三条);

必须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执行安全规程(第十四条)。

说白了:60多岁的门卫可以去站岗、登记、巡逻,但别往脚手架上送,也别往化学品仓库里塞——这条红线以后是写在规章里的。

四、工伤保险:单位参保,个人不缴费(最关键的一块)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第十五条)。

这一条的历史意义非常大。过去超龄人员在很多地区根本办不了工伤参保,受了伤要么自己扛,要么靠"老板发点慰问金"私了。《暂行规定》把"参保→认定→待遇"的路径法定化了——而且费用全在单位侧。

唯一要注意的是:第十五条也写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细则还在路上,落地操作上各地还会有配套文件跟进,但大方向已经锁死了:单位不参保,出了工伤,大概率要自己全额兜底。



用工关系到底是啥?

网上已经有各种解读在造词:"准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第三类用工"……

回归法条本身和官方口径更稳妥:

《暂行规定》创设的是一种专项规章层面的特殊用工保障框架——它不等于标准劳动关系(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全套劳动法机制自动触发),但它也绝不是放任自流的普通民事劳务关系。它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把"事实受管理的超龄从业者"的四大底线权益(工资、工时休假、安全卫生、工伤)拉进了有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轨道

对企业HR和法律合规来说,最直接的实操变化只有一个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报酬、社保(含工伤)、劳动保护等事项。

没有书面协议、全靠口头约定的日子,7月1日之后会越来越难走通。


给超龄劳动者最实在的三条建议

1. 一定要签书面协议。 哪怕对方说"都是熟人介绍不用那么麻烦",也要把协议期限、工资数额/计酬方式/发薪日、岗位内容、终止条件写清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 重点关注"终止条件"条款。 因为《暂行规定》框架下,超龄用工的"辞退赔偿"不像标准劳动关系那样有一刀切的N/N+1公式——解约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们协议怎么约定。终止条件写得越具体,你越不容易被一句话打发。

3. 保留证据。 工牌、排班表截图、工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真到争议的时候,《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涉及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这四类,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路径;其他事项去法院。手里有证据,路就通。

来源:建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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