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不能随便拖了,那监理服务费呢?
2026/10/23 18:31:55 浏览数:59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https://drc.jiangxi.gov.cn/jxsfzhggwyh/col/col4990/content/content_2103030227044741120.html

江西9月23日通过的《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8章61条,里头“应当”“不得”这样的硬性条款有135处。
整部法规条款几乎全在约束政府、国企和大型企业。
这套规则,不只江西在写。这半年,地方立这类法规的速度有点密。
2026年1月1日,河北、天津、山东、福建、甘肃、内蒙古6地同日施行。
上海更早,2025年10月就落地了。
5月20日,江苏、重庆、湖北、黑龙江跟上;7月1日是贵州、陕西;11月1日是宁夏和江西;安徽排在11月20日。
算下来,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出台这类条例或实施办法。
工程款不能随便拖了,那监理服务费呢?
但对于监理企业来说,还有一个同样现实的问题:
1.工程款拖欠受关注,监理费也有类似困境
做过监理项目的企业,可能都熟悉这样的情况。
项目已经开工,监理人员按要求进场。总监、专监、监理员,一个不少。
人员工资要发,社保要缴,日常管理费用也在持续发生。
可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监理费未必能按时到账。
有的要等建设单位走内部审批,有的要等项目竣工,有的甚至要等工程决算审计结束。
项目干了一年多,监理费却只拿到一部分。
工程施工需要材料和设备,监理服务主要投入的是人。
施工企业垫的是材料款、人工费,监理企业承受的则是持续不断的人力成本和资金压力。
2.监理服务费,到底受不受付款新规保护?
答案是:符合条件的监理服务费,同样受到相关法规保护。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不只针对施工工程款。
条例第二条明确,其规范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向中小企业支付的款项。
监理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符合相应主体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其中,第九条明确: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原则上应当自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原则上应当自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确定期限并及时支付。
当然,具体还要看合同约定的服务交付、进度结算、验收等条件,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监理费都必须在60天内付清。
但至少说明一件事:
监理费不是只有等项目结束、甲方愿意结算时,才能谈付款。
3.等审计、走流程,还能一直作为拖款理由吗?
这也是很多监理企业关心的问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二条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监理费都可以不经过结算程序直接支付。
真正重要的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不能仅凭内部流程无限期拖延付款。
而对监理企业来说,签约时就要把支付节点、结算方式、逾期责任写清楚。
4.监理行业真正需要的,不只是能要到钱
监理服务具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
人必须先到现场,成本从进场第一天就开始发生。
无论建设单位什么时候付款,监理企业都需要维持项目机构正常运转。
长期拖欠监理费,影响的不只是企业账面上的应收款项。
资金压力最终可能传导到人员配置、项目管理和企业正常经营上。
所以,监理费支付问题,从来不只是企业之间的财务问题。
监理服务应当得到合理报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获得支付。
工程款不能无故拖欠,监理服务费同样不该被忽视。
毕竟,工程建设需要有人施工,也需要有人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而专业服务的价值,不应该只体现在责任追究的时候。

来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