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之窗
近日,继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后,天津、杭州、深圳、苏州等城市相继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优化住宅土地供应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天津 向上滑动阅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等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且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原则上按照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后,在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 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并可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 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该部门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超出部分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拨付至施工企业账户、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确保提取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 (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各区评估风险后,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序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一)实施现房销售备案管理。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其他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项目向滨海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按照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二)严格现房定金监管。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5%的定金。定金应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项目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其他项目也应根据资金监管需要确定主办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项目由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购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 (二)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强化规划引领,各区依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在土地出让前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新出让地块的现房销售和预售模式,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规划资源部门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上述相关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带规划方案出让。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适应市场和项目需要,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一年;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出让价款具体交缴方式,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集体决策后,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政策措施协同 (一)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合理优化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推广好住房建设导则,建立完善住房品质评价体系,推进“好房子”建设。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质量监管。 (二)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可启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持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三)高效办理联合验收“一件事”。支持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展联合验收。推动规划、消防、档案、人防等验收服务关口前移,依申请提前开展技术预核服务。水电气热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接入服务快速到位。 (四)加快市政配套建设。各区应当统筹开发项目和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适度超前组织启动开发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确保与开发项目同步投入使用,保障项目配套需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出台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6年10月10日
杭州
向上滑动阅览 10月15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支持项目分期开发、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等方面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这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杭州发布的细化落地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房项目新老政策划定的时间节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规定执行。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此外,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拿地未取得工规证”“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分别设置2027年底、2028年底的差异化过渡期。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房地产业发展处副处长何陈煜告诉记者,设置过渡政策,一是对开发企业实施信赖保护,避免新政突然落地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市场大幅波动;二是平缓完成政策切换,稳定市场预期,最终目的是保护购房者权益,体现政策温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并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定金金额不超过商品住房总价款的5%。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实施意见》明确优化土地款缴纳期限。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2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开展按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办理开发贷款抵押登记,并明确支持项目分期开发。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支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明确分期开发计划、开发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完成项目备案。分期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条件,确保分期工程交付后具备完整使用功能。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可预编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办理房地预登记证明,凭预登记证明分期分栋办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商品住房销售手续。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优化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建设阶段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0月15日,杭州同时发布了《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优化土地供应、优化涉房政务服务、强化公积金支持、促进住房消费、规范市场秩序五个方面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放宽装修提取条件、优化贷款次数认定规则、将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比例提至60%,同时支持危旧房自主更新提取与贷款。此外,鼓励各区、县(市)因地制宜出台购房补贴、以旧换新政策,市级给予资金补助。
深圳
向上滑动阅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等有关规定,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标准为申请预售的楼栋完成屋面层结构混凝土浇筑,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项目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变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建设局备案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保障项目交付办证。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的“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项目,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二、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一)现房销售适用范围。自2026年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实行现房销售。 (二)现售备案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可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三)现房定金管理。已取得住宅楼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的现售项目,开发企业在充分研判履约和交付风险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定金合同应当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开发企业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 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当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监管职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承担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具体监管工作。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优化土地供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实行带规划方案出让。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首期款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特殊项目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后,可以在两年内缴清;分期缴纳的,不计利息。出让价款具体支付方式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分期缴款项目,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缴款项目在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该出让合同范围内第一批次的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六、强化质量监管与市场规范 (一)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从规划设计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二)优化项目行政审批。持续优化商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竣工验收以及上市销售等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6年10月15日
苏州 向上滑动阅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明确项目分类监管要求。 1.新出让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 2.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8月28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情况下,报市房地产工作专班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项目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 (二)明确项目封顶认定标准。 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申请预售的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需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经属地住建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达到封顶工程形象进度后,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 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项目完成现房销售备案后,经批准,解除资金监管、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有序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一)完善现房销售备案管理。 2026年8月28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屋首次登记后,应制定现房销售方案,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 (二)严格现房定金管理。 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制定销售方案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并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购房人应将定金直接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房屋现房销售备案后解除定金监管。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一)确定主办银行。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 (二)优化资金使用效率。 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函置换业务。对于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量商品住房预售项目,符合原预售资金监管和保函置换等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继续按照《关于开展苏州市区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房〔2023〕9号)向银行申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 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二)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开展基于项目的融资,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用自有资金购地,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对于要求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 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加快升级苏州市房地产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资金监管等信息实时互通,持续深化新房购置“一件事”改革,推进住建、资规、金融、税务等部门业务集成联办,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二)推动“拿地即开工”“交房即办证”。 支持带规划方案出让,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动产测绘及楼盘表等手续,推动拿地即开工。优化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办理等流程,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支持项目按最小单元分期竣工备案。 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可拟定分期分区域开发计划,市资规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指导企业合理划定最小单元(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消防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栋或多栋楼群),相关楼栋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各期配套设施应明确建设时序和交付时间,项目可按划定的最小单元分期办理竣工备案。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开发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开发建设经营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做好从规划设计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2026年10月23日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