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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篇)

2026/4/24 18:23:54 浏览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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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Part 05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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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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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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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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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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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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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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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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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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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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