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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8/14 18:18:31 浏览数:9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加强统筹协同、优化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规划资源局、市国动办、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政务办等6部门印发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2022年12月,市政府推进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津职转办发〔2022〕16号),将“联合验收”纳入复制推广创新试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高验收质效,特起草《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天津市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津职转办发〔2022〕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一是全面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将联合验收作为工程质量提升的重要抓手;二是统筹全市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把好工程验收关,形成各负其责、统筹管理的工作新局面;三是提升审批效率,将商品房准入证要件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后即可申请准入证;四是落实“好房子”建设要求,将绿色建筑、老旧小区改造等内容纳入联合验收管理;五是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移交,通过联合验收解决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的难点、堵点。对联合验收制度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总结、反复修改,形成《办法》。

《办法》共16条,其中,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验收事项、实施主体及职责,第五至七条对绿色建筑、红线内市政配套工作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明确,第八至十条对联合验收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第十一至十五条明确了联合验收的有关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实施的起始日期,以及申报表、申报材料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等7个附件。

 四、重点把握

(一)明确联合验收部门职责。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市和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按职责组织协调现场联合勘验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和区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国防动员、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业验收、备案工作。市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做好联合验收接件、出件工作,并会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系统建设业务需求。

(二)完善联合验收事项。在规划资源、住房建设、国防动员部门分别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个验收(备案)事项基础上,增加了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水务部门分别负责的竣工验收备案、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城市绿化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7个政务服务事项,共计10个事项。

(三)强化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验收管理。明确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加强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等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事项的验收管理。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各验收事项验收结论。

(四)明确对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工程监管。房屋建筑工程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专业验收时,燃气、供热、供水、电力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到场参加。

住宅项目红线范围内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专业验收合格的,专业验收合格结论纳入竣工验收报告,燃气、供热、供水、电力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双方移交接管协议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五)明确物业查验和非经营性公建交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验收时,同时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并形成查验记录,现场查验记录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住房建设部门组织住宅项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设施使用单位参与设计方案论证和现场查验工作,签订移交协议,将移交协议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明确城市基础设施质量竣工验收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道路、排水、照明设施、绿化、供水、再生水、交通设施相关专项验收时,养护管理单位同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意见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七)精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依托联审系统,推进集成联合办理,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实行三步联合验收。一是联合审查申请材料。牵头部门将申请资料转发各专业验收部门,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将审核意见集中反馈建设单位;二是联合现场勘验。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专业验收部门统一确定时间,进行现场联合勘验;三是联合出具验收结论。联合验收结束后,各专业验收部门出具专项验收合格结论意见书,牵头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八)简化商品房准入证办理程序。住宅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合格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时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九)明确老旧小区有关管理要求。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参照新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联合验收。

(十)明确工程档案和地下空间信息要求。对于工程档案实行“验收+承诺”方式,联合验收前,移交已完成档案,在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承诺制要求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后续工程档案。对于地下空间信息,申报联合验收前,涉及地下工程的,要完成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的准备。

(十一)鼓励信息技术应用。本市探索在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后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和基础数据更新。


来源:天津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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