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全链条”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南(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2026/8/25 17:26:46 浏览数:49

《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全链条”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升降工作平台。

出租单位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升降工作平台除外)首次出租前,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机械设备备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出租设备时,应由出租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共同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汽车式起重机、升降工作平台除外)。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后,出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无需现场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提交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有防伪标识,可在线验证真伪,并提交使用说明书。出租单位应当参与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基础条件验收;参与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顶升附着锚固、拆卸前的安全条件验收(含吊篮、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参与汽车式起重机、升降工作平台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参与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参与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顶升附着锚固、拆卸过程进行监控监督作业(含吊篮、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参与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顶升附着锚固完成进行联合验收;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月度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的设备状态完好、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产 品档案、使用维修档案、安装档案、人员档案、安全档案等。
来源:天津安全质量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