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2026/4/10 18:11:18 浏览数:2
基本情况
2014年6月24日,某公证处因某银行与置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出具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置业发展公司,执行标的为1133796070.83元及申请执行人在办理执行过程中相关费用。后某银行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依法轮候预查封置业发展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房屋1000余套。执行过程中,某银行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人相应变更为投资管理公司。经依法评估后,2015年3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部分房产拍卖成交,款项支付给投资管理公司,部分房产三次流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第三拍保留价抵债给投资管理公司,尚有部分房产未处置。
2015年7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建设集团公司在置业发展公司欠付工程款29340082.14元范围内对置业发展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2015年8月17日,建设集团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提交申请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参与分配,但此时部分房产经拍卖,相关款项已支付给投资管理公司,部分房产也已以物抵债给投资管理公司。后建设集团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并依法从置业发展公司拍卖、变卖财产中,优先清偿建设集团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债权29340082.14元。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集团公司经法院判决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如何实现。
本案中,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物是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涉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处置的财产和未处置的财产。当部分财产处置完毕并将案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后,建设集团公司在该已处置财产中的建设工程优先权随即消灭。对于未处置的财产而言,建设集团公司也仅就其中“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本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在建设集团公司执行依据依法有效的情况下,为保护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中,应当制作分配方案,确定建设集团公司在该处置财产中享有优先债权的范围及其优先顺位。考虑到建设集团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法院分批次处置拍卖房产等问题,法院也可以组织建设集团公司和抵押权人投资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问题。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将已处置财产进行了分配,使投资管理公司的抵押权优先获得清偿,并未保护顺位在先的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涉及整个项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阶段提出将在预留的财产中满足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方式实际上扩大了建设集团公司对未处置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可能损害对未处置财产主张抵押权或者其他优先权利的债权人利益。而且,建设集团公司的优先债权至今没有得到满足,实际损害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建设集团公司有关制作分配方案并保护其优先债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上述案件中同时存在两个对置业发展公司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投资管理公司享有抵押权优先权,建设集团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种优先权受偿顺位早在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就已有规定,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集团公司对项目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清偿顺序上依法应当优先于投资管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在上述案件中,建设集团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参与分配时,部分房产已经被拍卖受偿或以物抵债,法院的最终裁定仍支持了建设集团公司对已拍卖或已抵债的房产制作分配方案重新进行优先权分配的申请,是对建设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确认。
作者: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刘新 苌冬梅
来源: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