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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四川某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6/5/29 18:13:20 浏览数: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民终1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逸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公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

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发钧,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梅,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公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某公路公司已于2021年2月进入破产程序,而上诉人某集团公司拟在某公路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解决案涉纠纷,遂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某公路公司之后也书面同意某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4203元,减半收取169210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某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84203元,减半收取1692101.50元,由某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秦冬红

员 郎贵梅

员 郭凌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丽霞

员 王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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