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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等与廖某与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2026/10/10 18:50:33 浏览数:8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民申17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再审申请人廖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6民终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廖某提出案涉分包工程单价应为332.5元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经查,杨某与廖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廖某主张结算单价为332.5元/m²,但其提供的2020年7月19日发给李某的结算单,李某未予认可,且该结算单中的面积数据与最终确认的面积不符。廖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单价,且在与杨某的某平台交流中也从未提及单价332.5元/m²。杨某主张其与廖某口头约定的结算单价为400元/m,并提供了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的《金富商住楼结算单》作为佐证。二审法院结合廖某从上一手取得案涉工程的结算单价为445元/㎡、且杨某是实际施工人、廖某并未对案涉工程有施工劳务等实际投入等具体情况,采纳杨某主张与廖某口头约定的劳务工程造价400元/㎡,即此廖某还可获得工程结算差价45元/㎡,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务相对对等,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廖某申请再审所提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廖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铭泽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刘智敏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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